职权名称 | 对运营企业制定的行车作业计划进行备案 |
编码 | 120000YSJQT02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运营;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共交通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