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YSJJC02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共交通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