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编码

120000YSJXK030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构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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