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重新核发及注销 |
编码 | 120000CBJXK01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署。”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下发通知—审核材料—告知补正材料—核发准印证 |
责任事项 | 1.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省局审核意见和年检材料。 2.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开展出版活动,为下一次年度核验做准备。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