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登记

编码

120000CBJQT01009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3.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事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构

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