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许可 |
编码 | 120000CBJXK0101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