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重大选题备案审核 |
编码 | 120000CB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二十七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6.《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收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材料。 2.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时上报,接到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后,监督出版单位按照审读意见修改书稿,保质出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