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子项名称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
编码 | 120000GZJXK01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规划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36条;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6.《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43条、第44条;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7.《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8.《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10.《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规资源发〔2020〕153号)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监督电话:022-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