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子项名称 | 划拨用地 |
编码 | 120000GZJXK01002-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53条、第54条;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人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37条;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47条; 第四十七条: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监督电话:022-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