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GZJXK010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40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7条、第62条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要占用土地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四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9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管理处、交通与市政规划管理处、名城保护处(城市设计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