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Z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处、各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河东分局、河西分局、南开分局、河北分局、红桥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省级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各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河东分局、河西分局、南开分局、河北分局、红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同时,按照核发许可证机关与行政执法队伍层级对应原则,由核发许可证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核发许可证项目的行政执法工作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