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土地闲置费征收

编码

120000GZJZS22005

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实施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各区分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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