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的调处 |
编码 | 120000GZJCJ27016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
实施机构 | 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裁决→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探矿权争议当事人将勘查范围争议裁决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容齐全符合要求并属我局裁决事项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争议范围进行调查,进行必要的调解。 3.裁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争议探矿权勘查范围进行裁决。 4.送达:将行政裁决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