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 |
编码 | 120000SCWCJ01004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查证情况---调查核实---告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
责任事项 | 1、应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3、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4、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5、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