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公司有关事项备案

编码

120000SCWQT01007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公司备案材料;

5.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发放备案通知书。

监督方式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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