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子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
编码 | 120000SCWXK01008-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同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