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编码

120000MZWXK02005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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