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编码 | 120000MZWXK0200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