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编码

120000MZWXK02006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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