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编码 | 120000MZWXK02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第六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经市宗教团体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可以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