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编码 | 120000MZWXK02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六条: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第五十七条: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接收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