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 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经市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区宗教事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