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审查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