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初审上报)

编码

120000MZWQT02012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6号)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市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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