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编码 | 120000TYJCF05002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5029、63085022、63085028 电子邮箱:styjxjc@tj.gov.cn/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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