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编码 | 120000TYJCF05003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5029、63085022、63085028 电子邮箱:styjxjc@tj.gov.cn/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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