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编码 | 120000TYJCF05006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5029、63085022、63085028 电子邮箱:styjxjc@tj.gov.cn/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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