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统计调查对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行为的处罚 |
| 编码 | 120000TJJCF01008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
| 实施机构 |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移送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将有关情况移送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 6.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8208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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