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编码

120000SJJCF01007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一处、财政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一处、行政事业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三处、行政事业审计四处、金融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企业审计一处、企业审计二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联网审计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拒绝、阻碍等行为,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作出审计处罚决定—送达—检查执行情况

责任事项

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4.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258100

电子邮箱:tianjinaudit@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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