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

编码

120000SJJQZ01005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一处、财政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一处、行政事业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三处、行政事业审计四处、金融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企业审计一处、企业审计二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联网审计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报告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者使用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暂停拨付使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责任事项

1.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采取该项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2.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258100

电子邮箱:tianjinaudit@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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