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编码

120000SJJQT01006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一处、财政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一处、行政事业审计二处、行政事业审计三处、行政事业审计四处、金融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企业审计一处、企业审计二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联网审计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责任事项

1.经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如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的,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如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2.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移送处理书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督促和检查。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258100

电子邮箱:tianjinaudit@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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