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编码

120000SJJQT02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责任事项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2.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或者座谈会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视情况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专项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258100

电子邮箱:tianjinaudit@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7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