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编码

120000YJJCF02007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实施机构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8051768 280517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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