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子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编码 | 120000YJJXK02027-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批文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