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000YJJXK0302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