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编码 | 120000YJJXK03028-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进行了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实施许可滨海新区除外]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