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子项名称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 |
编码 | 120000YJJXK09005-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