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

编码

120000YJJXK09005-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实施机构

市应急局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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